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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七雄易得润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县七雄易得润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易得润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2015年12月2日,江苏省**民法院向易得润购物中心发出《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易得润购物中心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易得润购物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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