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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限公司与徐州**有限公司、尤*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徐州**有限公司、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吴**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15)吴*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对徐州**有限公司、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吴**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被告徐州**有限公司、尤*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42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4822元,由原审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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