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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南**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南**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南**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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