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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杨**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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