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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与鲜于莲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鲜于莲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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