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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