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长**有限公司、长沙奥**院有限公司、湖南**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4.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再审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李**、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捷**限公司与被告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与刘**、被告吴*赠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唐新燕诉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市**机砖厂与湖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周**与湖南中**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