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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长沙**限公司、长沙奥**院有限公司、湖南**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长**有限公司、长沙奥**院有限公司、湖南**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4.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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