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机砖厂与被告湖**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机砖厂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10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