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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砖厂与湖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机砖厂与被告湖**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机砖厂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10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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