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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新燕诉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燕诉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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