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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为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岳**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湖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24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王*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岳**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和临湘市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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