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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湖南东**有限公司、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东**有限公司、谢**、谢**因与被上诉人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上诉人发出通知,限其于7日内预交上诉费6145元,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东**有限公司、谢**、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湖南东**有限公司、谢**、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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