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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怀化市**有限公司与湖南力**有限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泉国、怀化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力**有限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何**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米泉国、上诉人怀化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和杨*、湖南力**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力**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应当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湖南力**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原审判决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撤销,更换诉讼主体,重新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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