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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汽车**造有限公司与易*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汽车**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汽车**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汽**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汽**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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