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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香诉被告赵*、向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香诉被告赵*、向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陈**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2月1日,原告鲁*香因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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