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经**理委员会与被告长沙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经**理委员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理委员会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沙经**理委员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