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澳**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广州市澳**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广**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