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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丈县小背篓休闲食府与被告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小背篓休闲食府与被告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丈县小背篓休闲食府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古丈县小背篓休闲食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古丈县小背篓休闲食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古丈县小背篓休闲食府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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