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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阳星**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阳星**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2)岳中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周**与岳阳**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的委托代理人兰芸,岳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岳阳星**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民法院(2012)岳中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民法院重审。

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06元予以退还,友**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7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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