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6年3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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