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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及被告(反诉原告)永州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了对本诉的起诉申请,反诉原告(被告)永州重**有限公司亦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了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永州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永州重**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反诉原告永州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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