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古丈县城**限责任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古丈县城**限责任公司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起诉的古丈县城**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和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古丈县城**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其行为也应当是代表古丈县人民政府,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罗**在错列被告后经我院告知拒绝变更被告。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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