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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湖南**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湖南**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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