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湖南**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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