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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燕为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燕为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常*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收集证据程序违法;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项规定,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燕为亿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燕为亿提交意见认为,刘**违约的事实清楚,原审没有违法,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申请再审立案听证。在听证过程中,由于申请再审人刘**未到场参加听证,审判人员电话询问了申请再审人刘**。2015年1月23日,审判人员在桃**管局找潘**调查核实,潘**陈述曾介绍双方买卖房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系刘**违约不要房屋,潘**因此将燕为亿押在其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退还给了燕为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收集证据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燕为亿在一审中提交的证人潘春柏、凤**(凤*)的证人证言,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主动对该二人进行调查、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二位证人虽经一审法院通知后未出庭作证,但出具了书面证言,并陈述了不能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鉴于二位证人系本案双方当事人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发生纠纷的直接见证人,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对二位证人的证言进行了调查核实。一审法院的该行为,系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核实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因此,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收集证据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第二,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成立。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原审采信了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却又认定申请再审人刘**违约未履行按期付款的合同义务属于自相矛盾,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违约责任划分有失公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双方均提交了各自所持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申请再审人刘**提交的合同原件载明有内容“并于2009年月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时向甲方支付130000元”,被申请人燕为亿提交的合同原件载明有内容“并于2009年10月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时向甲方支付130000元”。原审对双方提交的合同原件均予以采信,但认定了申请再审人提交合同原件证明被告篡改合同的证明目的不能确认。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燕为亿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后将房屋卖给案外人属于违约。经查,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中,燕为亿申明了其只有土地使用权证,刘**在本案审查听证过程中对此予以认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因为燕为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导致办理过户手续未果。燕为亿是在多次催促刘**履行合同义务,刘**明确表示不购买涉案房屋后,才于2010年三、四月份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发生纠纷的直接见证人凤**、潘**的证言、双方提交的合同原件及燕为亿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故本案明显属于刘**违约,燕为亿不存在违约行为。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的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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