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胡**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胡**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民法院(2015)常*一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