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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吴*自2013年6月以来一直居住在娄底市娄星区,且被告吴*于2014年7月3日已将其户口迁至娄底市娄星区并居住超过一年,故涟**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婚姻家庭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吴*的户籍已于2014年7月3日迁至娄底市××区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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