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某某中心诉被告郴州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庭外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本案当事人已经通过庭外调解解决了本案争议。故原告郴州市某某中心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某某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3元,减半收取2231.5元,由原告郴州市某某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