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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防雷中心诉郴州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某某中心诉被告郴州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庭外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本案当事人已经通过庭外调解解决了本案争议。故原告郴州市某某中心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某某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3元,减半收取2231.5元,由原告郴州市某某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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