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卢**、湖南璟**限公司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湖南璟**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湖南璟**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27日经长沙市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卢**同意由湖南璟**限公司从未结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李*的工资人民币伍**(¥5000),余款壹**(¥13000)卢**同意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支付给李*。

二、湖南璟**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2月7日之前从卢**未结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李*的工资人民币伍**(¥5000),若湖南璟**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工资,李*可向长沙**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璟**限公司的财物。

三、其他无争议。

四、本协议系当事人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三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

履行方式:按协议履行(户名:李*,开户行,建设银行东莞支行,账号:6260)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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