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和长沙明**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和长沙明**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黄**和长沙明**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9日经长沙市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长沙明**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黄**各项损失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22500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二、支付方式:1、长沙明**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8日之前支付给黄**人民币肆仟伍**(¥4500元);2、长沙明**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支付给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

三、长沙明**限公司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黄**不得再就此事向长沙明**限公司及孙**、陈**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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