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诉被告薛**、山西省**限公司和中国人**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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