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李**与薛**、山西省**限公司和中国人**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诉被告薛**、山西省**限公司和中国人**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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