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