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毛*与被申请人伍*红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毛*因与被申请人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伍**的机动车(机动车牌号为:湘J****D;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号为***************)

中国人民财**沙市分公司为毛*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伍德红名下的湘J***1D号车辆(品牌型号传祺牌***************)。

申请人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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