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长沙畅**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司法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邹*和长沙畅**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邹*和长沙畅**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经长沙市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邹*自愿向长沙畅**限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于本协议生效时双方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二、长沙畅**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费以及未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三、支付方式:1、长沙畅**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8日支付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给邹*;2、余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长沙畅**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给邹*。

四、上述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邹*不得再就此事向长沙畅**限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五、其他无争议。

六、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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