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和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和黄**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陈**和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经长沙市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黄**于2015年6月29日一次性向陈**赔偿损失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此款包括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二、黄**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陈*香不得再就此事向黄**及湘B×××××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四、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