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诉被告郑**、洪**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洪**民医院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郑**、洪**民医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黄**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