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洪**民医院、郑**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诉被告郑**、洪**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洪**民医院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郑**、洪**民医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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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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