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红**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红**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湖南**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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