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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曹**、杨*、杨**、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标的:226.5万元),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申请,本院作出(2013)株中法执备字第78、7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轮后)被执行人杨**、杨**所有的房屋产权。经查,该房产全部抵押在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下。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拍卖被执行人杨**、杨**的上述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据此,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召开了对涉及杨**、曹**、杨*、杨**、李**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涉案资产统一处置问题的协调会议,形成了鉴于被执行人财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为避免无益拍卖,提高执行效力,天**法院、石**法院同意将查封的涉案财产交由本院处置的《会议纪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依法委托株洲**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杨**的房产,在2014年3月20日的拍卖会上,(1)、王**、何*以1492160元的最高价竞得坐落于芦淞区芦淞路80号政*嘉园121(A-115)号、122(A-116)号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1000023943号;(2)、吴**、刘*以1418160元的最高价竞得坐落于芦淞区芦淞路80号政*嘉园123(B-105)号、124(B-106)号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1000023942号;(3)、彭**以503120元最高价竞得坐落于天元区泰山路政*新村2栋301号住宅,所有权证号00151935号。并将标的款足额支付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本案的执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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