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和平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人民陪审员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13年10月2日,被告黄**通过中间人黄**介绍,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黄**借款20000元,并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黄**多次向被告黄**催收欠款,被告黄**拒不还款。原告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400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2日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告黄**常住人口信息表复印件,证明被告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三、2013年10月2日被告黄**向原告黄**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黄**向原告黄**借款20000元及约定借款期限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经合议庭评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黄**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10月2日,被告黄**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黄**,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黄**多次向被告黄**电话催讨,被告黄**仍拒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黄**借款意思真实,事实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黄**向被告黄**提供了20000元借款,被告黄**应依照双方约定于2013年11月2日之前还款,但是被告黄**逾期未偿还借款,因此原告黄**主张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黄**要求被告黄**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应偿还给原告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