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晨*建筑工程**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晨*建筑工程**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晨*建筑工程**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晨*建筑工程**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23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496元,由原告晨*建筑工程**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