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嘉盛**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