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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常德嘉盛**责任公司、张**、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嘉盛**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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