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嘉禾**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嘉禾**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上诉人嘉禾**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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