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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彭**、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彭**、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彭**、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9月6日,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彭**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双方约定3个月还清,即2013年10月30日还款110000元,2013年12月30日还款110000元。但被告仅在2014年9月17日还款20000元,2014年12月18日还款20000元,之后便无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拖欠。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张**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二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3、借条原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彭**辩称:借款属实。

被告胡**辩称:我不知情。

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举证、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彭**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开具借条,注明:“今借到张**现金220000元”。双方约定3个月还清,即2013年10月30日还款110000元,2013年12月30日还款110000元。被告彭**于2014年9月17日还款20000元,2014年12月18日还款20000元,剩余180000元一直未予归还。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考虑被告经济困难,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彭**向原告张**借款220000元,有收条为证,且被告彭**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被告在清偿原告40000元本金后便不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剩余的180000元本金,被告应该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彭**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鉴于被告经济困难,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与被告彭**系夫妻关系,亦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彭**、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彭**、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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