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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麓**限公司与西安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麓**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麓**限公司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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