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2014)桃刑初字第292号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19日,桃**民法院将案卷移送本院,同年3月27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开庭审理,于2014年4月2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同年4月17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本院于2014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2年2月8日,被告人高*与颜*在桃源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之后高*在未与颜*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9日与吴*在广东**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女。2014年,高*欲将吴*及其女儿的户口从广东省连州市迁入桃源县架桥镇翰林村,该村村委会以高*存在重婚,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而拒绝迁入户口。高*认为村支部书记公报私仇阻碍迁户口,为证明自己并未重婚,指使网友帮忙伪造了一份“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5)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上传到“桃源论坛”等网站。同年6月9日,高*到桃源县信访局为证实该村党支部书记的不作为行为以及自己并未重婚的事实而进行申诉,并且递交了该份伪造的民事判决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线索来源、抓获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人民法院判决文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高*到案后,能够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自己没有伪造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也没有向桃源县信访局递交伪造的民事判决书”。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高*的辩护人辩称,1、高*在深圳向网友提供的身份资料,本案应由犯罪地深圳管辖;2、高*伪造、提交法院文书的事实存疑;3、高*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4、案件事实不清,应疑罪从无。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职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8日,原审被告人高*与颜*在桃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14日高*与吴*生育一女。2013年10月9日高*在未与颜*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与吴*在广东省连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高*欲将吴*及其女儿的户口从广东省连州市迁入桃源县架桥镇翰林村,该村村委会以高*重婚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为由拒绝迁入户口。高*认为村支部书记公报私仇阻碍迁户口,为证明自己并未重婚,指使网友伪造了一份“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5)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上传到“桃源论坛”等网站。同年6月9日,高*到桃源县信访局为证实该村党支部书记的不作为行为以及自己并未重婚的事实而进行申诉,并且递交了该份伪造的民事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的线索来源、抓获材料,证明2014年7月8日8时许,桃源县架桥镇人民政府报警,桃源县架桥镇翰林村(原倪家溶村)村民高*欲将其妻子吴*、女儿高*甲的户口从广东省连州市迁入桃源县架桥镇翰林村,因违反了相关政策被桃源县**村委会拒绝,高*为达到目的,提供了伪造的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5)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桃源县公安局架桥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高*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桃源县民政局常桃婚证字01300049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审被告人高*与颜*于2002年2月8日在桃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3、证人秦**、吴*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证明2013年8月14日原审被告人高*与吴*于生育一女,同年10月9日二人在广东省连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4、“湖南**民法院(2005)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南**民法院证明、湖南**民法院(2005)隆*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湖南**民法院仅办理了案号为(2005)隆*一初字第253号的民事案件,且结案方式是调解,而落款日期为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湖南**民法院(2005)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系伪造文书;

5、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证明2014年2月25日原审被告人高*与颜*经桃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6、证人杨*、曾*、王**的证言,人民群众来访登记卡,证明2014年6月9日原审被告人高*到桃源县信访局上访,为证明村党支部书记不作为的行为以及自己并未重婚,递交了伪造的“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5)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7、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桃源论坛”下载网页,证明伪造的“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5)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在该网站发表,高*在网站多次发帖,引起众人跟帖;

8、户籍资料,证明原审被告人高*的身份情况;

9、原审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具体日子记不清楚了,高*欲将妻子吴*和女儿的户口从广东连州迁到桃源架桥镇,村里不肯出具接受证,高*为此事和村干部闹起了矛盾。后高*通过网络找到一个专门P图的QQ群,要网友帮助制作一份2005年的离婚判决书,高*将自己和颜*的基本情况通过QQ传给该网友,对方制作了一份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后高*在桃源县政府论坛网站注册了昵称为无助市民、寒雪飞冰等账号,在务工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石观工业区湘味老厨员工宿舍将该离婚判决书通过电脑发到桃源县政府网站。2014年6月,高*从深圳回到桃源,多次向桃源县信访局反映情况,并递交相关文字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人民法院判决文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高*上诉称,“自己没有伪造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也没有向桃源县信访局递交伪造的民事判决书”,其辩护人辩护称,“高*伪造、提交法院文书的事实存疑;案件事实不清,应疑罪从无。”经查,上诉人高*本人的供述证明,其向网友提供了自己和前妻颜*的身份信息后,授意网友伪造了一份“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5)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并将其上传到桃源论坛网站的事实。该供述与多名证人证言、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桃源论坛”下载的相关网页发帖、跟帖情况、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5)隆*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群众来访登记卡等证据能相互印证。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的辩护人辩称,“高*在深圳向网友提供身份资料,本案应由犯罪地深圳管辖”。经查,原审被告人高*通过网络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并将伪造的判决书上传到桃源论坛,桃源论坛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理者所在地均在桃源,故本案由桃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的辩护人辩称,“高*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经查,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高*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适当。故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