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常鼎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某某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4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000元。已执结标的金额为4500元,尚未执结3550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