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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公司与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被告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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