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担任记录。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戚止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在东莞打工时相识相恋,2007年6月18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刘**。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1年前夫妻均在外地打工。小孩一周岁后由原告父母带养至今。婚姻期间,夫妻之间聚少离多,被告心胸狭隘,脾气暴躁。长期以来双方因性格不合,遇事难以沟通时,被告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扬言离婚。2011年春节后,原告出外打工至今。近5年来夫妻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家庭无共同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归原告抚养,抚养费1200元/月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钟**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分居五年以上,小孩从一周岁后一直是原告父母带养;3、周**、陈**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暴力,长期分居;4、刘**、邓**证明,拟证明夫妻长期分居。

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第1份证据关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予以认定;对第2、3、4份证据关于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自2011年后一直分居,小孩自出生1年后一直在原告父母家带养,小孩读书期间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6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庭的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在东莞打工时相识,2007年6月18日在武冈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生儿子刘**。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之后原告独自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年底,原告回武冈后在娘家居住,被告得知后要求原告回家,因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原告外出并拒绝与被告联系,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小孩刘**满周岁后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小孩读书期间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500-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发生矛盾后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尤其是2013年年底原告不同意回被告家后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小孩刘*甲满周岁后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故小孩刘*甲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自愿承担抚养期间小孩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小孩刘*甲由原告钟某某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期间小孩的抚养费。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