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石**诉被告新邵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的诉请属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015年12月21日,原告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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