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龚**、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其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龚**、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8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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