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陶*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陶*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15日发出(2016)湘011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彭**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6)湘011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陶*可以依法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由申请人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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