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陶*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15日发出(2016)湘011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彭**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6)湘011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陶*可以依法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由申请人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郑**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文在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龚**、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临湘市**民委员会、临湘**土资源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谌*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钱*与湖南**学院附属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曾*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