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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是通过网络聊天而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原告生下女儿曾某乙。婚后原、被告一起外出广东打工,由于两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加上被告爱动手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急剧淡化,两人开始分居。后来原告发现被告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原告多次劝告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心灰意冷决定与被告离婚,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60元小孩抚养费直至18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谭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曾**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曾**的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所生育小孩情况;4、结婚登记表,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甲未予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曾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第1、2、3、4项证据,系行政机关出具的书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在网上聊天时相识,尔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26日,双方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月23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曾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2月,原告因家里有事,遂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本案因被告未到庭,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小孩,本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现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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